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在試件底面下0~50mm之平面上數點的平均空氣溫度。這些點可以取距離試件1m或試件與櫃壁距離之半,兩者中較小者。 
溫度穩定則指連續兩次3℃溫度變化所需時間的比值必須大於1.7(後者比前者)。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試件於試驗後應留於櫃內,並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在變溫期間試件應不加電。 
在室溫下,允許於短時間內以手搖動或鼓風機移去試件上之水滴。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少1小時,*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測試條件可由下選擇適當之溫度條件及試驗時間或依相關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