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度穩定則指試件上各點之溫度差不超過3℃。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直到完全除霧為止,在移轉過程中試件應不加電。 
在室溫下,允許於短時間內以手搖動或鼓風機移去試件上之水滴。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少1小時,www.tx0760.com*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Ab:不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將試件以室溫條件下置入櫃內,再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降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